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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火灾案主犯判了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20:11 上海青年报

  昨日上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借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继续进行庭审。昨日下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判决后,6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要上诉。

  据悉,此次庭审是在2004年10月29日凌晨一审休庭后的继续。而上次之所以休庭,经过合议庭商量后,审判长给出的解释是:案情复杂且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的证据。

  昨日上午9时,第二次庭审准时开始。公诉人、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刘国国便拿出了一份新的证据来证明6名被告各自所被指控的罪行是有据可查的。这份证据就是首次透露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8日(2004年11月5日下发到湖南省有关部门)出具的《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当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有这样的表述:(经过调查),排除了人为纵火、电器火灾、烟头阴燃和物品自燃的起火原因。据了解,这是官方首次表示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并非人为纵火。

  调查报告称,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冒出浓烟,但是起火是什么时候,失火原因又是什么,大火的持续时间是多久,仍然都不清楚。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

  调查表明

  四部门失职是事故间接原因

  与此同时,《报告》还就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认为,(衡州大厦)五根柱子在大火作用下一根或几根柱子首先遭到破坏,继而引起大厦部分坍塌;此外,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衡州大厦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加之底层框架部分楼面采用了预应力空心板,以及在浇注一楼框架时用了数吨不合格的水泥等,从而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加快了大厦的倒塌。

  至于事故的间接原因,《报告》除了指出衡州大厦在报建、设计、施工等各阶段,都违反了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外,还特别提到了4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是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曾对衡州大厦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出具过审核意见,但在明确提出了3条整改意见后,没有跟踪检查。2002年和2003年,该支队将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市公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未明确该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是否均为重点单位,使珠晖区人民政府和区公安消防部门对衡州大厦的监管权未能正确理解,放松了日常监管。此外,该支队对所属公安消防大队和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不力。

  二是珠晖区公安分局广东路派出所负有辖区内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在对衡州大厦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其一楼改变了使用性质、业主存放了易燃物品和消防器材不足等问题,没能督促整改,也没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所属的衡阳市建筑市场稽查队在衡州大厦建至2层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下达了违法施工停工通知单,但在衡阳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违规建设。

  四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珠晖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监管不力。衡阳市城市规划局向衡阳永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没有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衡州大厦竣工投入使用后,在衡阳永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在未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珠晖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

  控辩焦点

  国务院调查报告有无效力?

  根据上述《报告》透露的内容,控辩双方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展开了辩论。公诉人认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给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加上上一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所列举的证据,足以给6名被告人定重大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

  但是,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仅仅是一种指导行为,且这种指导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指导,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和量刑(人身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联合调查组均无此法定职权。

  既然没有法定授权,该“报告”中建议追究六被告刑事责任本身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所谓“建议”的效力。就此而言,“报告”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建议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不是定罪的法定要件,也不是定罪的法定程序。

  李文革的辩护律师蔡熙中甚至表示:“如果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和‘建议’来推定犯罪,实际上是以行政权代行司法权,而不是法治的标准,只能是非经审判当事人申辩的当然‘有罪’,而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规则———‘无罪推定’!”

  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此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不同责任的12名在建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给予了党纪、行政处分的建议。

  在这份名单当中,不仅有仍然在职的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周子斌,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善喜,以及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友良,同时也包括1993年12月已经退休的衡阳市原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唐俐等。

  案件回放

  20名消防官兵牺牲庭审去年10月开始

  2003年11月3日凌晨,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的衡州大厦一楼仓库发生火灾,最终引发楼房坍塌,导致前来参加灭火救援的20名消防官兵牺牲,96户居民受灾,事故引起广泛关注。国务院派出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

  2003年12月21日,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被当地警方逮捕。2004年10月26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此次庭审持续到10月29日凌晨时合议庭认为案情复杂且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决定休庭,一直到昨日。

  《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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