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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提高投资居留门槛 新法规将于4月4日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23:06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澳门4月1日电(记者王红玉)澳门特区行政会1日通过一项行政法规,对投资居留者提出了新要求,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者,除必须购买价值不低于100万澳门元的不动产之外,还须在澳门拥有不少于50万澳门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同时须具大专或等同大专学历。

  修改后的法案规定,若申请人只有高中或等同高中学历,则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
件:其一,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的直系血亲亲属或旁系血亲三亲等亲属;其二,具备不少于2年经营商业企业或在商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其三,为已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企业的全资或合资拥有人。

  据介绍,这项行政法规将于4月4日在特区公报刊登,并于刊登之日起生效,但在此之前已向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的投资居留申请、排期申请,以及已取得澳门居留权人士的续期和家庭成员的居留申请将按原法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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