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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给普通高中办学定下十条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1:55 山西新闻网

  本报4月1日讯(记者程洁 实习生雷瑞萍) 为规范太原市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太原市教育局昨日就普通高中教育的日常管理出台十条规定。

  太原市教育局在十条规定中指出,全市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太原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规模、轨制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未经太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行单独测试,不得提前招生,不得
招收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违规的校长将被调离岗位,经批准提前招生和接受保送生的学校,不得突破批准计划人数和范围,否则不予注册;高中录取新生时,必须严格按志愿进行录取,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更改,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不得在其他学校注册;公办高中(含企办)、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教育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印发、刊登、发布;严禁用减免学费、高额奖励等非正常手段挖取成绩优秀的学生,对贫困生的扶助按国家规定办理,各学校不得录取和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高中学校招收收费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突破收费生人数;高中班容量要控制在50-55人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56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班容量接收学生;民办学校招收外地学生,要提供当年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准考证、义务教育证书和中考档案等相关证件才能办理注册手续;需要在太原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学校根据其成绩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省属中学在太原市范围内的招生工作,必须执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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