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将实施医疗救助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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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2:17 新晚报 | ||||||||
本报综合消息记者4月1日从国家民政部获悉,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管理试点工作。 民政部官员说,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意见》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