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医疗废物最高罚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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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5:06 时代商报 | ||||||||
乱收医疗废物最高罚一万《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4月15日实施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从4月15日起,辽宁将全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与此同时,有关医疗单位如有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或者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的行为,将会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由张文岳省长签署的第184号政府令即《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要实行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一式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各自保存5年。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监控管理人员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操作人员上岗后,应当保持本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有扩散危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办法还提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运送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达现场。另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时,有关医疗单位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或者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