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终审判处12年徒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5:17 重庆晨报 | ||||||||
据中新社2日电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万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