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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11年的妻子咋回来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6:5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李甘林(湖北职员)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这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
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武汉晚报》3月31日)

  这可真又是一个“奇迹”:媒体刚刚曝出无辜青年聂树斌10年前被以“强奸杀人罪”执行死刑的重大错案,现在,一名早在11年前被政法部门认定遭丈夫杀害的居民张在玉又突然归来。

  尽管两起错案曝光后,有关部门照例是高度重视,复查放人、撤销原判、处理善后、举一反三,然而,这些错案的背后又隐含着被错杀、错判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属多么惨痛的记忆和难以诉说的辛酸。他们这么些年来无端背负着难以洗刷的罪名,苟且偷生的悲哀与沉重又岂能是一句“搞错了”就可以卸载的?这些错案又一次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我们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判决以及为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审理,错案得到有效纠正的审判监督程序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何几近充满了魔幻现实主义小说全部元素的错案一再发生?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各种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各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这些审判监督程序几乎都形同虚设。事情明摆着,即便办案警察素质再差、水平再低甚至贪赃枉法造假陷害,不是还有审查起诉、法庭调查审理、院长把关、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是还有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提出申诉这许多环节可以过滤、可以把错案降到最低吗?

  从证据学上说,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和查证属实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或者材料,任何诉讼上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聂树斌错案就不说了,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仅仅凭在镇吕冲村一水塘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后,公安机关就立案侦查,没有任何人提出疑问。

  现在,错案已经造成,启动相关司法程序进行彻底调查是必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是应该的。然而,我却以为,无论是聂树斌被错杀,佘祥林被错判事件,都不应由当地司法机关自主进行,这样自己调查自己错案的公正性很难保持,必须提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独立进行。再有,当年的错案未必不是当地领导按照传统习惯,要求打出声威、办成铁案、提前介入,搞错误的“三个一批”,并且公检法三机关违背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办案原则,而进行“通力合作”的结果。因此,只有彻底废除传统的办成铁案、提前介入,搞错误的“三个一批”等习惯做法,类似的错案才能有效避免以至于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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