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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偷拍证据难过“质量”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7:5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时下,偷录偷拍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得越来越多,然而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采集不“专业”,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了不少此类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我省法律界专家表示,打官司通过偷录偷拍取证据,能否被法官采信首先要过“质量”关。

  3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据原告张先生介绍,借款人借了他5000元钱,但是打的借条让他给丢失了。他为了要到钱,就花了300多元买了一个微型
录音笔,在打电话时偷录下了对方承认借款的内容。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录音笔播放,以证明对方承认欠他钱的事实。由于播放的声音过于嘈杂,被告律师反驳说:“这份证据既听不清具体内容,也不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声音。”

  省城某机关一位女士因为怀疑丈夫有第三者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在分割财产时对自己有利,她花了近万元请了一名“私人侦探”。虽然“私人侦探”偷拍到了丈夫与另一女子在一起购物、就餐及在歌厅娱乐的录像及照片,但这些证据提交到法院时,丈夫称那女子和他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法官也认为根据这些证据并不能当然认定偷拍到的女子就是她丈夫的第三者。

  章丘市法院赵太新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当事人采取偷录偷拍取证的案件大幅增加。但是有很多偷录偷拍来的证据因为质量很差,有的是听不清其中的内容,有的则是根本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因此对案件影响不大,更重要的是有的证据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仅得不到采信还违了法。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把非法证据界定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偷录偷拍的证据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行为的完全放开。

  怎么样才能偷录偷拍到质量过关的视听证据呢?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卢少军教授表示,有效视听证据应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应是录制者自己作为当事人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发生的行为或活动,禁止个人私自窃听、窃录他人之间的活动;内容上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方式上应限于合法取证,不得采用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同时,在“偷录偷拍”前要咨询法律方面的专家,以获得有证明力的视听证据,免得徒劳无功。

  本报记者 董震

  实习生 戚淑军 李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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