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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终审领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8:50 南京晨报

  前日,辽宁省高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表示将继续申诉。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前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
事实无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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