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隐瞒实情卖“凶宅”被判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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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8:50 南京晨报 | ||||||||
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他的身心造成伤害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审结了这起该省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及引发的各种问题。 2004年10月13日,大庆市民张萍通过房产公司以15.5万元的正常价与房主高重签订
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张萍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高重在售房时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 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说,买房人张萍虽未能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应该是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 黑龙江大学一位副教授则认为,民间俗信在长期的历史沉淀中,有的依旧带着相当浓重的迷信色彩,在生活中“合理”地延续下来。但是透过它的本质来讲,依旧是封建迷信,在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子都不可能避免发生生老病死的现象,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子都应该算“凶宅”。(来源: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