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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保障更全面 相关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9:41 无锡日报

  本报讯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新世纪广场举行现场咨询活动。有关专家表示,与以往相比,该办法在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许多新举措。

  各类企业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去年劳动部门受理市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为1100多份,但这只占到实际工伤职工数的小部分,还有很多的工伤职工因为种种原因得不到经济补
偿。据了解,目前我市至少有30%的私营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今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以前仅局限在城镇企业。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除了及时抢救外,还需立刻上报工伤情况。如果单位不上报,职工本人、其家属或者工会可以在1年之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改变了以往只有单位申报以及限期30天的做法。用人单位如果逃避或中断缴费责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

  补助津贴按伤残程度发放安徽来锡打工的青年小李因为工伤被原单位辞退,原单位一次性给了他8000元医疗补助。昨天,有关部门告诉他,按照《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是按照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同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的不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应比例的工资,这样小李最终应该得到的一次性补助应为1.6万元。

  据了解,职工因公伤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按照《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执行。至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在前者基础上增发40%。

  非全日制职工也享有保障目前我市工伤事故中,外来打工者人数比例占到了近七成,其中许多人辗转于多个用人单位,为此给工伤认定带来重重困难。针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等不同情形,《办法》做了相应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职工当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

  有关专家强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自新办法实行之日起1年内可凭当时的原始材料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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