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副省长刘克田因受贿被终审判处12年徒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0:26 生活报 | ||||||||
据《华商晨报》报道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生活报)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