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次投诉轮岗降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0:57 法制日报 | ||||||||
本报乌鲁木齐4月2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有章可依了。公务员应履行的行为、“红灯警示”的行为、“有效投诉”后的处罚等内容都有详细规定。 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行为规范》规定,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公务员或者政府工作
公务员受到有效投诉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有效投诉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定为告诫,半年后视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受到有效投诉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3次的,予以辞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