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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以和谐社会根本利益严控房市投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2:08 新华网

  房地产市场中的住房市场是一个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根本需要,不可能通过市场供给达到均衡的一个特殊市场。适当住房权利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有完全的责任与不可推卸的义务,通过各种手段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以避免市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实质性侵害

  在特殊阶段,如房产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投机与炒作的反市场成分与干扰市场的噪音,随时可能严重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别重要的是要
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手段,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坚决打击各类热钱的投机炒作,这样可以使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真实地贴近市场实际购买需求

  运用市场手段,快速发展经济,最大程度保障与改善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仅关系到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同时对于教育、医疗、住房权利的有效保障,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真正落实

  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来讲,不仅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回答什么是和谐社会,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实践操作中更具体、更现实地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策略与发展手段调整上。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把和谐社会建设在扎实的现实生活基础上。因而正确处理现实问题中的难点、焦点、热点,往往是我们衡量要不要、能不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尺。

  比如,如何看待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某些不健康现象?如何认识我们始终有必要从根本上针对某些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认识上的误区,采取有力调控手段,以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不让投机导致的房价过快上涨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障碍?对于这些问题,社会上有些人还不同程度地有着模糊乃至错误认识,对此,理当明析之。首先,我们来看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理论认识误区,其中被不少人诠释并固化的一种认识是:房地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回到“政府建设,百姓居住”的计划旧体制中去。这个看起来漂亮的市场经济解释,其最大的理论谬误是,在建设市场经济这么多年后,我们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房地产市场是不是一个可以完全彻底市场化操作的市场?的确,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房地产市场自身发展,在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后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以上海为例,从人均住房不到5平方米,达到目前的近14平方米。但这些由于市场带来的变化,并不等于说,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未来的房地产市场以及居民住房的改善,完全可以依赖于市场调节与供给,而完全摆脱政府在房地产市场“有形之手”的干预与调节,以保障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权利。

  而构成我们判断的理论依据,一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住房市场是一个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根本需要,不可能通过市场供给达到均衡的一个特殊市场。原因在于人们对住宅的拥有的欲望与总量是没有固定标准、也没有止境的,住宅拥有兼有满足人类基本安全需求之外的投资品特征,甚至它还有收藏品价值,如老别墅。所以寄希望于通过完全的市场手段,实现供求平衡的所谓“市场经济”认识,在本质上只会推卸掉政府的公共责任,进而形成“有钱住房,没钱不住”的掠夺社会。二是适当住房权利是现代社会人的基本权利,而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虽然并不意味着政府有义务向所有要求者免费提供住房,但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保障文本看,“可负担”和“可居住”住房概念的明确确立,意味着现代政府必须承担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一些基本义务,同时“可负担住房”的概念还意味着,政府有完全的责任与不可推卸的义务,通过各种手段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以避免市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实质性侵害。

  其次,我们来看如何判断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由于房地产购买者,不以自住为根本目的的话,的确是可以通过租金收入获得投资收益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是有投资品的属性,就必然构成房地产市场有投机的可能与投机的空间。而现实的客观难题,对于政策的操作者而言,是如何判断与把握投机的量与度,这无疑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因为这一市场作为现代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城市经济增长时,还兼有满足居民住房改善的重要职能,而对其炒作和过度投机则势必削弱广大低收入者改善住房的能力。因此,除了采用经验性数据,如房价收入比、租金本益比、收入上涨速度与房价上涨速度长期比等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外,时刻要警惕的是,在特殊阶段,如房产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投机与炒作的反市场成分与干扰市场的噪音,随时可能严重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理当迅速落实政府已经提出的“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主”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特别重要的是要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手段,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坚决打击各类热钱的投机炒作。除了可以大幅提高房地产持有者的短期交易成本外,甚至可以制定投机资本利得税收,如对于持有一年期内转让的资本利得,可以开征高额利得税(新加坡该项税是100%),依次逐年递减,而5年以上持有交易不征收,以保证真实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使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真实地贴近市场实际购买需求。

  事实上,研究全球任何形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除“无政府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外,我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看到公共政策,或者说,保障居民基本社会权利——住房权存在的事实。而对于正在发展、完善中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其不言自明的本质目的是,运用市场手段,快速发展经济,最大程度保障与改善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仅关系到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同时对于教育、医疗、住房权利的有效保障,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真正落实。因此,对于我们努力谋求的和谐社会而言,如果这个追求不是一句空话,那么在政策制定与政策实施时,我们必须关心与普通百姓利益有着根本关联的权利需要。而当过快上涨的房价投机,已经威胁到国家经济长期安全,威胁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重妨碍了城市经济产业结构转型,降低了普通居民生活幸福感,增加紧张感时,我们不仅要牢记“以土地——大自然的赐予作为谋利手段是不道德的”那句古老的经济学教训,同时,更应当以和谐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少数利益集团,对投机客说“不”!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打击过度投机。这不仅不会降低我们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动力,不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它更会引导我们建设“善的、人道的市场经济”,会更加凝聚我们社会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信心,同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华东师大亚欧研究中心研究员余南平)(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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