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无“整体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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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3:48 新闻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关于“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
工行、中行、农行都表示,总行并没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通知和文件下发。但他们同时表示,其各地分行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贷合同里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同为准。 据报道,中行广东分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1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对此,中国银行新闻处处长缪腮旺表示,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提前还款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因此不能说这种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为了应对房贷利率调高后的提前还款潮。不过,他并没有否认外地分行为了遏制还款潮而自行制定收取违约金规定的可能。但他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下发过有关提前还贷加收违约金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