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证明使用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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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3:18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陶婵来源: 市民黄先生反映:两星期前,我的身份证丢失。花家地派出所民警给我开了张身份证丢失证明。之后我回到天津,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了丢失证明和身份临时证明。我现在因为要出差急着办卡,便到我工作附近的邮政储蓄中南海储蓄所办卡。我拿出相关证明,可工作人员说只认身份证。这些证明是派出所开的,两星期来我也拿这些证明去其他地方办过
回复一:北京邮政客户服务中心1087号工作人员解释,为了对邮政储蓄的用户负责,按照邮政储蓄条例,市民出示以下有效身份证明才能办理业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警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籍人士护照。黄先生所持证明不属于上述证明之一,因此不能办理业务。 回复二:北京市公安局身份证科的工作人员说,这种证明只能证实黄先生的身份证丢失,不能等同于身份证使用。有些单位可以接受这些证明,但不能强求所有单位都接受。本报记者陶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