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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一时冲动 伤人又害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4: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为补贴家用,出生在农村的苏某初中毕业后就外出务工,然而不满18周岁他却因一时冲动将别人打成七级伤残,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苏某于1987年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某村,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后便主动要求在外务工,以贴补家用。2004年8月30日,在铜陵市一建筑公司务工的苏某在工地劳作时,与工友叶某
产生纠纷。苏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当叶某再次来到时,苏某便手持弯管器上的加力杆,对叶某的腹部击打了数下,叶某当即倒地,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叶某属七级伤残。案发后,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赔偿叶某24000元。

  法院在审理认为,苏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苏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且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故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万毅 周煜明)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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