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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大代表撞人案”反思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4:46 北京青年报

  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侯建军酒后驾车,与人冲突、口角后,驾车“追击”对方致其死亡,酿成轰动一时、影响恶劣的“人大代表撞人案”。

  这样的恶性案件,必然引起群众的强烈义愤。鉴于侯建军的人大代表身份,群众的义愤更多地集中在“人大代表怎么居然做出这样的事”,或“这样的人怎么居然会当上人大代表”。而有学者则分析说,这一事件反映出现阶段“人大代表结构失衡、入选资格把关不严
、缺乏监督机制”等普遍倾向。同时建议加强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种分析、建议的初衷当然不错,其观点却不无偏颇。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入选资格把关不严”的现状分析,还是“加强资格审查”的建议,虽然没有点明由谁来“把关”、“审查”,但结合上下文分析,还是很容易得出学者是在建议由选民之外的某个“机构”对代表候选人进行“把关”和“审查”。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均没有对代表候选人资格做出特别的规定,更没有规定由选民之外的机构对候选人进行“把关”和资格审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对选民负责,候选人的资格只能也只需由选民认定。实际上,只要让候选人真正接受选民的检验和选择,则其入选资格必将受到最严苛的审查———当选民真正指望代表们代表自己行使权力时,绝不会轻易将这一权力托付给不堪信任的人。因此,目前存在的人大代表结构失衡、“有钱人”太多的现象,其原因恰恰在于没有把候选人的资格交给选民去把关、审查。而且必须承认,无论怎么“加强”,一个机构的“把关”能力,也不会胜过千千万万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而睁大着的眼睛。

  明白了这一点,群众提出的“人大代表怎么居然做出这样的事”,或“这样的人怎么居然会当上人大代表”的疑问,也就不难回答。侯建军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在自己所在的城市酒后驾车、故意撞人致死,不但没有表现出任何代表人民利益的意愿,而且在人民面前表现出十足的霸道之气。当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权力不是由选民赋予,而是由某个机构授予,则为民代言的义务,就可能异化为高人民一等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然而,类似保障条款所要保障的,仅仅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权利,这一权利未经人民的同意,任何人无权剥夺。它的核心理念是人民主权的神圣,而绝非赋予人大代表以特权。但如果代表的资格并非真正由人民所赋予,则此类条款必然随之变味,非但不能成为人民主权的保障,反而可能催生或膨胀某些人的特权意识,以至于产生出侯建军这种戕害人民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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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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