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音喇叭扰民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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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4:48 北京青年报 | ||||||||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河北 新华社石家庄4月3日电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新条例在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同时,关注民生的
中考、高考期间的“环境保护”历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新出台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对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噪声源,要求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许多单位夜间作业扰民的问题,新条例提出,晚22时至晨6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否则将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