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精神损失 1天赔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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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5: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妻子“红杏出墙”,并通过诉讼成功“休夫”。在收集到妻子大量“污点”证据后,昨日,男方委托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梅劲律师起草诉状,向妻子索赔30年的精神损失费,索赔金额按每天1元钱的标准计算,总共10950元。 “失踪”3年妻子突然要离婚
1985年12月,大渡口区建胜镇的李萍在与前夫离婚后,与同镇的王方才结婚。二人婚后生有一子,加上李萍带来的一个儿子,一家4口的生活重担全部落在王方才身上,双方常为经济问题发生口角。 2000年3月,李萍随亲戚到四川平昌打工。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李萍一次也没有回过家。2003年12月,王方才突然接到大渡口区法院的传票,李萍以与其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她和王方才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分居长达3年,互不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勉强维持,对双方的工作、生活均不利。法院遂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王方才上诉到市一中院,法院维持原判。 收集证据抓到女方不忠把柄 面对家庭关系的破裂,王方才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究竟错在哪里?为了讨一个说法,他从去年5月开始收集妻子的“污点”证据———寻访乡邻、到妻子打工的地点“踩点”……经多方走访,王方才收集到了一些足以证明妻子对婚姻不忠的证据。 记者昨日在律师事务所看到一份“证明材料”,上面有20多人签名,证实李萍从2002年初就开始在平昌县城租赁房屋与吴某生活在一起。王方才认为,李萍的不忠是他俩婚姻危机的症结所在,也是导致最后离婚的最关键因素,作为无过错的他应该得到精神损失赔偿。 “过错在妻”索赔30年精神损失 昨日,王方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对家庭尽职尽责,而妻子却做出如此不光彩的事情,“使我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来”。他诚恳地向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通过法律途径向妻子讨说法,核心问题就是索赔精神损失费。王方才算了一笔账,索赔金按照每天1元钱计算,今年他刚满50岁,按照活到80岁计算,还有30年的时间,应该向妻子索赔1万多元。 梅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尽忠贞义务,其表现之一就是性的专一性,而李萍“红杏出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义务,从而构成了对王方才“丈夫身份”和财产权的侵害。因此,李萍应当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另外,由于李萍的不忠行为给王方才带来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因此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文中两当事人系化名)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