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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不是犯罪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6:23 山西新闻网

  [新闻事件]据《大河报》4月2日报道: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刘峰(化名)因盗窃同学多部手机折价6000元,被公安机关侦破,但当地检查机关并没有批捕。原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出台了一份“执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无逮捕必要的范围(试行)”的特殊文件,里面对在校生犯罪的批捕条件做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如果因为他们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把他们送往监狱,有可能把他们
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

  ———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侯康美

  学生贫穷根本不是偷盗的理由,在校就读也不应该成为被法律宽大处理的理由。司法机关首先要理顺自己的执法理念,其首要职责是执法而不是考虑社会效果。学生贫困是政府应该解决的问题,不是检察院要考虑的事。学生入狱以后怎么样发展也不是检察机关分内的事,本着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才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和任务。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邱鹭风

  难道因为是大学生,法律就可以网开一面吗?大学生生活在大学校园,有知识、有文化,接受的是高等教育,更应该知道触犯法律应该承担什么后果。如果懂法的人成为被法律照顾的对象,却对不懂法的人采取严厉措施,这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

  ———本报时评作者 郑韩客(河南)

  提高“大学生偷盗案件犯罪标准”,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缺少法律依据。因此这种做法,有把大学生当做一个特殊群体“法外施恩”之嫌。仁慈或许可以化解罪恶,但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却很可能在其他大学生身上产生纵容和暗示效应。

  ———本报时评作者 李坚(辽宁)(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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