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费”背后的权责失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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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6:23 山西新闻网 | ||||||||
[新闻回放]据《京华时报》昨日报道:深圳市教育局拟规定,在非教育时间段(上午7时至8时,中午12时至14时,下午放学后的1个小时)里,中、小学生留校,须家长自愿申请,并应交纳一部分的钱作为“留校费”。 “留校费”该不该收?学生和家长普遍认为不该收,认为这种收费有乱收费之嫌;但从教育部门和教师角度出发,收“留校费”的理由也很充分,学生非教育时间入校后,学校
笔者以为,这场争论的实质,不是“留校费”收与不收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与教师的权责失衡问题。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闪失或意外,教师和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责任重压下,对在非教育时间段的学生管护问题,大多学校和教师都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以禁止学生入校来规避责任。但在很多时候,不让学生入内,学生只好在校门前徘徊,尤其是夏季,午休时间大多在两个小时左右,不少家长很担忧孩子在这么长时间的安全问题,因此也渴望学校能放学生入校。矛盾由此产生:不让学生入校,家长有意见,孩子的安全难以保证;让学生入校,一旦出现问题,学校与教师肯定要承担责任。 笔者分析,深圳市拟收取一定的“留校费”,除了经济因素外,很大程度也是为了解决责权对等的问题。因为在非教育时间段,家长要想让学校承担额外的责任,怎么办?为孩子缴纳一些“留校费”,或许是一个选择;对学校与老师而言,其额外的劳动与责任,也通过获取费用得到一种平衡。 显然,对于“留校费”,不是简单地禁止与准许的问题。作为承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部门,不能简单地把收费作为平衡家长、学校、教师权责的手段和惟一办法,而是有必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出更为可行、更为人性化的解决方案来。青山(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