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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问责乘客”是转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13 新桂网

  即将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据透露,草案将增设这样的规定: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明知所乘坐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和时限,明知所乘坐车辆已经满员或涉嫌超载,乘客都不能乘坐,否则也要对所乘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据《成都商报》4月3日报道)。

  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外乎是让乘客具备安全的警惕性,主动远离和避开交通安全隐患,并从乘客监督的角度,来抑制潜在的交通违规违章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这种规定属于强加于乘客的“霸王条款”,更是使交通监管部门、车辆营运业主、驾驶人员等可以规避和转嫁责任的袒护性条款。

  四川省即将出台的“问责乘客”条款,归结起来为“三个明知”。笔者认为,除其中“已经满员或涉嫌超载”一条,乘客有一定的“明知”可能性之外,对于其他违规违章行为,乘客就很难甚至不可能“明知”。比如,对于“没有驾驶证或酒后驾车”,乘客在上车前,是否有权和有条件查验司机的证照、或询问司机是否饮过酒?比如,对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和时限”,乘客在上车之前的短暂时间内,岂能知道该车的车况?再说了,乘客仅仅属于临时消费者,因而也就没有辨识和查验司机及车辆状况的法定义务。

  可根据该条款的逻辑,只要是乘客“明知故乘”或本应“明知”而不去“明知”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必须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就此可以猜测: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必将以这种规定为借口,强词夺理地声称“乘客明知”而恶意转嫁责任,则所涉及的诸如医疗费用、死亡赔偿、甚至车辆损失等,都将按比例强行分摊到无辜的乘客头上。这合理吗?

  客观地说,对所列的三个“明知”,真正应该“明知”的,除当事司机本人外,倒应该是交通监管部门。杜绝超载,就理应由交管部门对司机进行安全法规教育,并在车站和行车途中加以严格的检查监督;司机有无驾驶证照或是否酒后驾车,也当由交管部门依法提前查验,将无证司机、饮过酒的司机阻挡在上路之前;已达到报废标准和超过行驶时限的车辆,交管部门就应根据档案所记载的车况及时限提前清理,准时令其报废,而不能让其鱼目混珠,为害社会。

  总之,在交管、业主、司机等方面本身就应当首先“明知”的情况下,都不主动“明知”并提前消除隐患,而让难以知情和并不该承担“知情”义务的乘客去查验和辨识安全隐患,这就不仅是在刁难乘客,更是相关方面在故意规避和转嫁责任。那么,以“三个明知”让乘客也来承担事故责任,就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笔者认为,这种条款还是取消为好。倘若真要扩大“问责担责”对象的话,那还不如将交通监管部门“追加”进去,增大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成本,这才是杜绝交通隐患、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治本之策。

  四川 张麦

  新桂网

  作者:张麦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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