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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22 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消息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前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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