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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免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24 潇湘晨报

  本报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明确指出,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有关人士称,目前我省已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通知,并将制定相关细则。

  3月22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眼2005?演45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条: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为这些拆迁户以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不过,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上述通知已下发到我省税务部门,但该免税政策只是方向性政策,而每个省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存在不小的差异,为此,我省税务部门对于“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仍有待出台具体的免税细则和标准。这位负责人强调,我省出台的拆迁补偿款免税政策不会搞“一刀切”,而是将根据不同标准实行合理的免税措施。这也意味着,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可能存在不会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而我省何时执行拆迁补偿的免税政策,须等税务部门制定有关认定标准之后。

  记者 邱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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