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禁令”还是“正确的废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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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4月3日《江淮晨报》报道,安徽萧县县委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在该县党政机关实行“禁酒令”。该“禁酒令”规定,工作日午间着制服,有驾车任务时禁止饮酒,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违反次数分别予以廉政谈话、通报批评或违规诫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一个单位有多人违规的,追究领导责任。 该“禁令”规定“有驾车任务时禁止饮酒”,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我们横向比较一下,就知道萧县这个“禁令”的不足在哪里了。2004年12月3日,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在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外省客人除外);2004年5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在该市党政机关中实行禁酒规定:除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和港澳台客人外,严禁党政机关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显然,这两地发布的禁令,就比萧县的“禁令”“实用”得多。 其实,不管是否有驾车任务,公务员在工作日的中午喝酒,都应该受到约束并追究责任。如果一个公务员中午喝得醉醺醺,下午怎么工作?老百姓能放心让他办事吗?就算没有喝多,只是脸色红一些、带一点酒气,也会影响政府部门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禁令”不能只是随意表个态,不能看似正确,却只是原有法律、条例的再重复。对这一类“禁令”,有关部门有必要先发布一个禁止它随意出台的“禁令”。 李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