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时车辆被盗宾馆被判赔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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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4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日照4月3日讯(通讯员张辉臧路洁记者刘国林)一起因车辆在宾馆被盗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日前在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宾馆被判赔偿失主损失11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5年2月13日,济南市的宋某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到日照办理业务,当晚住在日照一家宾馆,并按照惯例将车停放在宾馆院内的停车场。次日凌晨1时左右,宾馆保安人员发现停车场上有人耳语,随后有一辆轿车出去,但未上前盘问。
天亮后,宋某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告知宾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宋某多次找宾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宾馆以“未收取停车费,不负责”为由不予赔偿。宋某便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入住被告处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消费服务时,依法负有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被告按惯例为客人提供停放车辆的服务,虽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应视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一部分,故对原告的车辆应妥善看管。被告的过失导致了原告车辆丢失,故被告应承担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宾馆赔偿宋某车辆损失、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损失、差旅费等损失共计1148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