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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出售凶宅卖方被判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22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黑龙江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让其代为购房,并在同日交纳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费。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大
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张萍说,买二手房,她最担心的就怕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所以,她就向房产经纪公司咨询,那位工作人员向他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

  10月9日,房产公司打电话约来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过房产公司与高重签订了购房合同。11日,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满心欢喜的张萍准备再装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进户,在宽敞的房子里过一个新年,然而,在她去打扫房屋时,却被一位知情人告知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用他家的小房换了这套住房。张萍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

  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她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时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讳避而贬值,因此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淮安液氯泄漏事故后续加紧责任认定工作(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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