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夭折之“禁流产” 短命新规诞生有何“短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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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28 沈阳今报 | ||||||||
禾刀 记者4月2日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引发广泛争议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被修改,重新公布施行。其中关于“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的内容被删除。至此,自3月9日该新规颁布以来,尚不足一月,是一条地地道道的短命新规。(4月3日《法制日报》)
新规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其留给我们的反思,却不能因为新规的不复存在,也如其诞生那样,随随便便地画上一个句号就草草了结。我以为,一项法规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起码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科学性,二是社会性。科学性就是这条法规从学术上来看,应该相当科学。社会性就是要有相当广泛的社会基础,逻辑合理,易被广大公民接受乃至认同。 具体到哈尔滨市这条既涉嫌违背上级相关法规,而且无论是从科学性还是社会公德层面来看,都有许多疑点的新规,我很想问一问,在法规的制订阶段,起草部门究竟有没有经过专家们的充分论证,有没有经过广泛地调查?在法规的审议阶段,对法规实施的可行性负有重要把关责任的审议人员,究竟是否本着科学的态度,认认真真地对法规的每一项内容作了严肃的讨论、审查、求证? 法制社会的建立,需要人们对法制的尊崇,但首先取决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科学性,只有其科学,才有可能取信于民,得到广大公民的充分肯定和推崇。对于哈尔滨市的这条新规最终被取消,我们在为一条不合时宜的陋规,没有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而轻松地舒上一口气的同时,也不能不究新规诞生暴露出来的不科学不严肃的“短板”之因。找准和解决这些“短板”,有利于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最终避免这种非议颇多,甚至贻笑大方的陋规的诞生和夭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