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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伤残保险所得不应从工伤保险中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5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企业没有给职工入劳动保险,我个人投了保险公司的伤残保险。最近我在劳动中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保险公司根据我的保险额,给了我四千元保险费。单位本应一次性支付我八千元伤残补偿费。听说我已从保险公司得了四千元,单位就只给了我四千元。他们的理由是重复保险所得要扣除。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黑龙江省云绣

  云绣同志:

  你因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你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其规定的补偿费,同时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企业和保险公司均不能以重复保险为由相互扣除。

  这是因为1.工伤保险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伤残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属国家规定的强制险,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保险属商业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2.人身保险没有重复保险之说。人身保险的价值不能确定,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额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保险金给付合同,后者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法中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只能用于财产保险。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景龙远望驳菲

  基本医疗保险能否替代病假工资

  编辑同志:

  我于2000年受聘于一家大型服装公司,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司也为我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2003年初,我突患一场大病,在住院一个月后,公司以已为我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要求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待遇。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张兰

  张兰同志: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你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病假工资应由公司支付。因此,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山东省昌邑市法院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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