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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必须为女工办理生育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58 东方早报

  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合法权利,消除生育保险这个社会保险险种中最明显的“短腿”,日前,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三类单位必须为女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其中就包括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参加生育保险并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
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支出。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登记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省政府规定,女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今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的缴纳有标准可循。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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