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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37 东方今报

  沈阳消息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2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刘克田1995年2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2000年至2002年,刘克田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Z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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