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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示:无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整体计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3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针对关于“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

  工行、中行、农行都表示,总行并没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通知和文件下发。但他们同时表示,其各地分行情况不尽相同,一些地方的分行在房贷合同里就已经明确规定
了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同为准。

  据报道,中行广东分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1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对此,中国银行新闻处处长缪腮旺表示,中国银行各地分行的自主性非常大,有一些地方的分行在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提前还款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因此不能说这种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为了应对房贷利率调高后的提前还款潮。不过,他并没有否认外地分行为了遏制还款潮而自行制定收取违约金规定的可能。但他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下发过有关提前还贷加收违约金的文件。

  农行总行房贷处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农行的住房贷款业务量较工行、建行少,农行总行目前没有收取违约金的相关政策,也不会率先推出这个政策。

  建行新闻处人士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建行目前还没有计划,如果有相关信息会及时发布。

  对于提前还贷银行应否收取违约金一事,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那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显然是不妥的,是违反《合同法》的。”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也提醒民众,在买房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前有所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王前虎说,他注意到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没有违约金条款,“这也是银行业在贷款领域竞争中的试金石——是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还是着眼于市场信任”。他指出,是否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国际惯例之说。

  其实,早在去年10月央行加息时,市场就盛传银行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但最终不了了之。一位业内人士提醒说,以北京为例,一些银行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还贷须经贷款人同意”,这也就是说,银行如果不同意,提前还贷就不可能。如果出现大面积提前还贷潮,银行完全有可能以此条款应对。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孟繁超教授说,作为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银行无权在合同约定之外作出收取违约金的规定,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则单方无权决定收取;如果贷款合同中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提前还贷,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提前还贷,银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孟繁超表示,尽管银行作为企业要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依法收贷,获取利息,并追究违约责任,但因为是在合同履行期内提高了利率,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修改贷款合同条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大部分人贷款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所以银行应考虑长远利益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解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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