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也要缴纳排污费南昌环保局打赢排污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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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42 中国环境报 | ||||||||
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一起围绕“缴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否还要缴纳排污费”的官司,有了一审结果。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诉南昌市环保局行政征收一案,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南昌市环保局胜诉。据记者了解,随后,该校已依据判决,按照南昌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 2004年6月下旬,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
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复议决定,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决定。其理由为,一是该校排放的污水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但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属排污费的缴纳主体,应当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二是该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三是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机关,有权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且向该校征收排污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属于乱收费;四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并非环保部门,故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以“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缴纳了排污费(实为污水处理费),业已履行了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告要原告增缴排污费,是重复收费”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其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南昌市环保局辩称,排污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性质、依据、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标准以及用途和使用的票据均不相同,且环保部门向该校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该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校诉讼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 有关人士指出,污水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为不同的两项收费,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目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逐步走向市场化,污水处理费逐步成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商的投资回报,不具有对公共环境资源占有或侵害的补偿意义。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