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应从佘祥林案吸取教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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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59 光明网 | ||||||||
曾作出裁定,以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记者 黎昌政、张先国 据新华社武汉3月31日电 “被杀”妻子11年后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佘祥林“杀害”妻子张在玉一案成为错案,湖北省高院3月30日召开了审判委员会,总结
据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3月31日介绍,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佘祥林“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并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作案经过。原荆州地区中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佘祥林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佘祥林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仅凭有作案时间、有作案动机和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佘祥林供述杀妻张在玉的几种方式各不相同,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此案凶器未找到,仅凭佘祥林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而省高院讯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此案的侦查员了解到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