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残疾人乘公交车不是全免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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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1:45 新文化报 | ||||||||
只有革命伤残军人、盲人享受免票照顾 本报讯 (记者张伟伟)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许多公益事业中,都会得到一定的照顾和优惠。但近日,接连有读者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反映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常被司乘人员要求付费,他们关心“残疾人乘公交车该不该付费”。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长春公交集团及小公共汽车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
据长春公交集团306路车队王队长介绍,长春公交集团根据1992年长春市政府63号文件《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优待办法通知》第17条第2款“革命伤残军人凭伤残证市内免费乘坐公共电汽车”及1995年通过的《长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7章第51条“盲人凭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作出“革命伤残军人、盲人可持相关证件免费乘车”的规定,而普通残疾人未被列入免费乘车之列。 长春市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迟国华书记解释说:“长春市内的小公共仅对二级乙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盲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对二级乙等以下的革命伤残军人及普通残疾人,原则上需购票乘车,但管理部门提倡小公共的司乘人员,尽量给予免票照顾。目前执行的这项规定是长春市建委根据国家民政部相关文件制定的。” 同时公交相关人士称,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该法规条例中,未见对盲人以外的其他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费规定,因此,普通残疾人应当购票乘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