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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新规:经济适用房利润不得超过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5:19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4月4日电(记者梁冬)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获悉,从4月份开始,随着《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正式实施,该市已经使用了5年的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方法将有新的变化:为使大多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能购买得起房子,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利润不得超过成本的3%被明确写入了新规之中。根据新规定,哈尔滨市将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应与这个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相适应。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
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即为该项目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一经确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为防止开发商弄虚作假、高报成本,新规定还确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勘察、设计、通水电气等的费用,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意见》严格规定,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的建设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捐款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房价。(完)(责任编辑: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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