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该得到“法外施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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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5:47 法制晚报 | ||||||||
针对南京仙林大学城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大学城所在地的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高了“大学生偷盗案件犯罪标 准”:普通市民犯罪“底线”是2000元,而大学生犯罪的“底线”是4000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甚至盗窃1万元才 予以批捕(见4月2日《大河报》)。 同样是盗窃犯罪,普通公民盗窃2000元就要批捕,而大学生即使盗窃万元也不一定进监狱,人们不禁要问:大学 生凭什么享受如此优厚的法外开恩的待遇?大学生其特殊的身
大学生是受到高等教育的一批人,他们理应对法律有着更深刻的体会,既然他们懂法,就应该知道触犯法律应该承担 什么后果。如果懂法的人成为法律照顾的对象,却对不懂法的人采取严厉措施,这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吗?每个公民 到了18周岁就应该具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没有规定大学生可以除外。执法机关既然可以“偏袒”这一部分人员,就有 “偏袒”另一部分人的可能,如此循环,后果非常可怕。 从人情的角度讲,对大学生犯罪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如何从轻、减轻,应该遵循固定的法律 程序。修改法律、制定地区性法规的权力不在检察机关,而在人大手中。如果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修改 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标准,那就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请人大修改和制定相关标准,而不是擅自主张,由司法机关自 己制定标准。 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完美无缺,而在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种程序上的 公开性和严谨性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执法机关都能以“特殊人群特殊对待”的理由擅自修改法律,那 这种随意性就使得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大学生是否该得到法律的额外照顾,这并不是检察机关这样的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而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 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应该对大学生法外开恩,那不仅仅是个错误的决定,更是一个违法的决定。朱金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