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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民房 拆迁方法庭服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5:47 法制晚报

  拆迁协议尚未签订4间私房竟成废墟 拆迁公司违法拆迁房主两诉获赔11万

  本报讯(通讯员杨文起崔健记者王巍)拆迁协议还未正式签订,王先生的4间私房就被北京某住宅发展中心强行拆除 。为此,王先生前后两次将该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财产损失共9万元,并偿还被抄走物品。日前, 东城法院判令住宅中心因强拆行为两次共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1万元。

  案件回放

  王先生诉称,2001年,被告北京某住宅发展中心在拆迁协议还没有正式签订时,就强行拆除了王先生与其他8人 共同所有的位于东直门附近的4间私房。2002年3月27日,王先生受其他产权人委托与住宅发展中心补签《危改区非住 宅返还安置协议书》,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拆迁公司除了安置王先生一套商业用房之外,还给 付王先生自建房补助费及困难补助费36万元,私房房价款72903元。

  2004年1月,王先生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并获得了补偿款3万元。此后王先生又以住宅发展中心强拆 在前,双方签订安置协议在后为由,要求其赔偿因强拆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财产损失6万元,并偿还被抄 走物品。

  最后东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住宅发展中心在拆迁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给王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和财 产损失,对此,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返还强拆物品。于是判决被告北京市某住宅发展中心赔偿原告王先生各项损失8万元,住 宅发展中心因为非法拆迁先后共赔偿了王先生11万元。

  法官点评

  强拆有可能被罚款50万元

  今日上午8时,东城法院的杨法官就此案指出,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他还介绍,在刚刚结束 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征集意见中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 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 迁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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