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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从聂树斌到佘祥林——错案昭雪不能寄望于偶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6:1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佘祥林出狱了。这个含冤入狱的公民在度过11年漫长的牢狱生涯之后,暂时被取保候审,等待无罪宣判。

  从佘祥林到前不久媒体披露的聂树斌错杀案再到“钟祥投毒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到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首先是以猜定或摸排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经过
协调,地方公检法依据“民愤”和当时的政治需要,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为了避免翻案,有的办案机关还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为此不惜侵犯人权,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在这一整套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佘祥林唯一比聂树斌幸运的是,湖北省高院把住了死刑复核关,没有让佘祥林变成一个冤魂。

  对佘祥林的刑讯逼供和错误判决、对佘祥林家人的关押和对证人的迫害,值得当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深刻反省,对那些违法办案的人员应予刑事与行政责任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同样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同时,司法部门应积极为佘祥林做出合乎人道的国家赔偿。

  我们的反思还不能止于佘祥林、聂树斌的个案。由于历史的局限,由于法律观念的偏颇,错案办成铁案、尤其是疑案办成铁案的几率不可低估,更不幸的是,必然办成的错案往往只能靠偶然因素来昭雪。佘祥林之所以得以出狱,是因为他那“被害”的妻子意外“复活”,聂树斌之所以突然让人想起,是因为真凶落入了法网并供认不讳,那么,是否还可能存在着其它的未获颠覆性证据的冤案呢?我国司法制度有没有旧案复核的机制?我们有无检点自己过往错误的足够勇气?我们有没有必要和可能提供更多、更人道的补救和救济?

  不可否认,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重刑化倾向,死刑判决的门槛太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过于仓促,死刑犯和重犯能够寻求的救济渠道还太少。在古代题材的戏曲故事中,我们经常看到“拦轿喊冤”的情节,那事实上就是一种司法补救,但在当代现实中,二审之后的喊冤途径几乎关闭。为此,我们再一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抓紧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人大应依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考虑恢复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大赦和特赦制度,以作为必要的司法补救。对于那些已被处决或关押的犯人,如果当事人或其亲属一直不放弃申诉,或案情存在重大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提审和复查。凡此种种,既是时代进步的必然方向,也是人道社会的内在要求。(据《北京青年报》/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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