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指标出台 保障饮水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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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6: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4月4日电 经水利部审查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明确提出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放总量分别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 据介绍,目前淮河全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实际入河排放量分别为每年114万吨、13万吨。
淮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汪斌介绍,淮河流域水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是排污量远远超过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为有效保护水资源,给淮河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流域水功能区划工作,明确了淮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水体自然自净能力核定淮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提出和落实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出台的这个意见,也是我国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记者了解到,目前淮河治污形势严峻,干流水质全线超标。淮河水利委员会正加紧对功能区水质和纳污总量进行监测,同时强化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严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关,并计划会同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和整治的要求,以保障饮水安全。(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