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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生产价格和市场监管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6:28 山西日报

  4月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价格和市场监管,做好当前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实行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2005年开始,全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并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种粮热情,农民踊跃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当前,对春耕生产最为不利的因素,是农资价格普遍上涨,特别是化肥价格涨幅较大,主要品种价格上涨幅度普遍在20%以上。

  对当前化肥等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省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生产、储备、调运、价格、销售、市场等环节,采取综合政策措施,抑制化肥等农资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通知要求,一要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行;对2005年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生产用无烟块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二、对化肥价格继续实施临时干预措施。在化肥出厂环节,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列入的实行调价备案制。对尿素出厂中准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1500元/吨执行,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硝酸磷肥我省参照尿素出厂中准价格按1530元/吨执行,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批发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措施。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措施,零售环节的批零(进销) 差价由合理的运杂费和不超过3%的综合经营差率构成。我省对尿素、硝酸磷肥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尿素和硝酸磷肥的全省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不得超过1830元/吨和1850元/吨。三、切实增加化肥储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银行严格按照信贷原则,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收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给予信贷支持。四、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市场的检查工作。对不执行规定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曝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规范农资市场力度,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坑农害农行为。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农资经营企业和农业“三站”的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大力推行销售质量、价格承诺制度,坚决杜绝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销售剧毒农药、硝酸铵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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