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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广东省分行称收违约金并非“临时抱佛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21:22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4月4日电(记者黄玫)在房贷加息后,是否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成了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中行广东省分行4日对外宣布,在该行房贷合同中,在加息前就有“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并非像一些媒体所说的“临时抱佛脚”——应对加息的紧急措施。其他几家国有银行则表示,目前没有收到总行的新政策,暂时不会收取违约金。

  记者从中行广东省分行了解到,从2001年开始,中行的房贷合同就有约定要收取一定的“提前还贷违约金”。根据《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在广东分行,则是按“提前还款余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

  实际上,从1997年开始,中行广东省分行就有这个“违约金”条款。在2003年9月-12月之间,该行曾经做过短期促销,免收了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这三项费用。从2004年1月起至今,“违约金”条款一直在生效,除了一些与大房地产公司联合所做的“让利”行为。

  对于目前是否正酝酿出台收取违约金的问题,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表示,原来合同文本中标明要收取的便视情况决定,但如果没有规定的将不会收取。有关人士称,如果到时总行发文要求收取违约金,就会按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不会收。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银行的贷款合同事先约定要收取违约金,那么银行何时履行合同收取违约金都合法。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经过协商而单方面收取违约金,那是违反《合同法》的。消费者在买房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前有所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完)(责任编辑: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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