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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存法律盲区 村官卖地拿好处难定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1:05 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在出售被国土部门征用的三块土地时,先后收受别人40万元,并伙同他人一起私分140万元差价,共得利75万元。事发后,薛被龙岗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罪起诉。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因此薛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卖地行为因未受国家机关等单位委托,
故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因而日前被龙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判罚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

  【指控】私卖被征土地进账75万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收受他人4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法院查明,2003年,薛在收受个体老板罗某、刘某各20万元后,将在该村区域的两块国有土地出售给二人,其中罗某以23万元购买的一块土地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但在合同上仅以1000余平方米进行载明;刘某购得的一块土地面积实为13187平方米,合同仅载明800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

  此外,2003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在该村购买60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因国土手续未办妥,该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薛后以发展圳埔经济为由,要该公司将其中一块13000平方米的土地退给该村,然后由范某认购但不付款,伺机倒卖从中牟利。后薛以231万元的价格将该块地卖给罗某,却对村里其他干部谎称只卖得91万元。出售该块地所得差额140万元中,薛分得35万元,送给时任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管理所副所长左某(另案处理)35万元,剩下70万元被另两人私分。

  【审理】不具主体资格难定受贿

  对于薛分得的35万元,龙岗区法院认同检方的指控,认为薛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向左某所送35万元,虽然认同检方行贿罪的指控,但法院认为薛、左对事前分赃已有约定,具有相同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种罪名,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即职务侵占定罪。对于受贿,虽然事实存在,但认为薛的身份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将村里已征未用国有土地倒卖是由于旧征地模式存在漏洞的历史原因,及主管部门人手和管理资源严重不足的客观原因造成,并未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也超出协助人民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的授权范围。另根据罗的证词,称其送钱给薛并非专为该块土地,其不具受贿罪主体资格,因而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罚。

  【争论】村官能否定受贿有盲区

  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到相关单位投诉。另据了解,负责审判监督的龙岗区检察院对该案判罚讨论时认为,该案判罚虽然偏轻,但仍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因而未对该案提起抗诉。

  深圳市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国家相关部门对村小组长受贿没有明确界定,因而在诉讼和审判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最后只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定夺,此案就是一例典型的村官收钱能否定受贿案。

  据介绍,对村官收钱是否受贿的主体前提是其属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立法解释所称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是否受贿行为,还要看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超出该七项则不能定受贿罪。另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侵吞财产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定性。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资深检察官分析认为,深圳有些自然村同时是经济合作社,因而定受贿还可以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角度定性,但能否采信,“两高”也没有相关标准,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 犯案原因

  搞一言堂做土皇帝大肆贪污

  龙岗区平湖村曾是全国百强村,但在前村支书刘照洪成“土皇帝”大肆贪污后,土地被卖光,村民人均负债10万元,成为一个贫困村。类似这种“村官”犯事在深圳并不鲜见,2000年以来,仅龙岗区检察院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就有5件8人。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芳在一篇调研文章中分析认为,“村官”犯案多因“村官”搞“一言堂”、财务混乱、村务不公开等造成,因而加强村民自治,加强监督、村务公开是预防“村官”发案的关键。

  缺乏监督 村干部权力膨胀

  刘照洪担任龙岗平湖村干部几十年,对平湖村的经济建设确实作出过一定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在他眼里,平湖村就是他的家园,他就是平湖村的“土皇帝”,村里无论任何决策,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甚至到了法庭上,刘照洪依然是一副目中无人的做派,口口声声地说“我为共产党工作了这么多年,这些都是我应得的”!对刘照洪而言,共产党员的身份竟然成了他大肆敛财的资本。

  财务混乱 规章形同虚设

  财务混乱使村官手中的白条账、糊涂账成了侵占集体财产的黑洞,给贪污、挪用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如龙岗区坝光村建了一个鲍鱼场,村财务竟然有四年未核对过鲍鱼场的财务账,以致村长李新友和会计谢健文合谋侵占公款而一度逍遥法外,而其实只要对一下两边的财务账就能发现端倪。平湖村案发时办案人员在村委会办公室里发现几麻袋所谓的账本,竟全是村支部书记刘照洪签字的白条,由此可见其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不堪。

  不懂法律 村务公开不够

  刘照洪管理的平湖村的收支情况、重大投资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的详细情况等与村民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村民都基本上一无所知。

  坪山镇沙湖村黄二自然村村长廖志辉、副村长兼出纳廖志杰,将村里的“菜篮子”工程征地款30万元拿去借给朋友进行营利活动,他们以为只要还回来就行。平湖村的刘照洪更是荒诞地认为,修了“皇宫”、护城河,就可以大肆挥霍而高枕无忧了。欧阳润稻、欧阳荣茂更是为了58000元的蝇头小利擅自将村里为数不多的土地征用款175万借给他人进行赌博这种高风险的活动,致使该款有去无回。

  预 防

  措 施

  公开收支 明白分配

  李芳分析,对“村官”犯案预防重要是加强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让村民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并对“当家人”进行监督,乡镇也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财务管理的漏洞是发案的重要原因,所以需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基层农村的财会核算做到六个统一,即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统一、凭证封面统一。要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开展经常的财务审查,有效地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需财务收支公开、计划生育公开、费用收缴公开、宅基地分配公开、定购提留公开、村干部责任目标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每月、每季度都必须张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审批、工程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让广大村民做到五个明白,即明白集体资产、明白财务开支情况、明白村干部办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报酬。

  “村官”发案“素质不高”是其原因之一,似乎成为其“烙印”,因而加强“村官”思想文化尤其是法制教育,并加大对违法违纪村官打击力度,对村民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一经发现,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及时提出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土地全卖光

  人均欠10万

  全国劳动模范、龙岗区平湖镇平湖村党支部原书记刘照洪贪污案。刘照洪贪污使平湖村由全国百强村沦落为资不抵债的贫困村,人均负债10万元,8年无分红,土地全卖光,集体资产流失,村民怨声载道,上访到中央。

  2003年初,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刘照洪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借出175万元

  至今未追回

  大鹏镇下沙村下围自然村原村民小组长欧阳润稻、出纳欧阳荣茂挪用公款案。2003年7月至10月间,欧阳润稻、欧阳荣茂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擅自将国家委托给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共计175万元借给村民高某某,进行博彩、赌马等赌博活动。在借钱过程中,二人各自收受高某某的感谢费58000元。二人挪用出去的175万元至今未追回。

  龙岗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欧阳润稻有期徒刑12年,同罪判处欧阳荣茂13年。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行政管理行为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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