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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学生自愿 及时结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3:1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本月起实行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纠正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却不退还学生所交费用的规定。对民办学校代收代管的费用,也应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
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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