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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商家如此结算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4: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元、角、分是我国法定的货币单位,可如今,在市面上“分”很少出现了。很多消费者觉得使用不方便,就连商家都认为麻烦。于是,“四舍五入”保留到角的结算方法,让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偏偏有爱较真的人,通过法律手段告诉大家——新闻故事多收顾客五分钱

  36岁的孙健是平顶山市一位大学教师。今年2月15日,孙先生在该市鹰城百姓量贩超市购买了一袋“开口笑杏核”(标价为18.80元)、一袋“花宇美味葡萄”(标价为2.95元)
和一包“畅盛山药片”(标价为0.90元)。到收银台交款时,小票打印的总计数额为22.65元,收银员却收取了孙先生22.70元。

  孙先生发现问题后,到超市服务台反映情况,却被告知,超市实行零钞“四舍五入”收费,超过五分不足一角的按一角收取。

  收款机会“作弊”

  3月8日,孙先生再次来到该超市,购买了0.420千克“圣女果”(3.00元/千克),本应收费1.26元,而电子秤打印出的标签显示应交费1.30元。随后,孙先生又购买0.558千克“绿笋瓜”(3.00元/千克),本应收费1.67元,电子秤打印出的标签显示应交费1.70元。

  据此,孙先生确信,鹰城百姓量贩超市的电子秤也对收费不足一角的部分进行了“四舍五入”。

  孙先生到收银台付费后,拿到了总票据。可他看到,原本由电子秤打出的“圣女果”重0.420千克,经收银台却成了0.433千克;0.558千克的“绿笋瓜”也“增重”到0.566千克。照总票据来算,超市没多收孙先生一分钱。

  孙先生认为,这是超市为避免消费者发现其收费对零钞“四舍五入”的侵权行为,而有意在收银台的收费程序上做了手脚。

  他说,超市的这一行为,反而说明他买了0.420千克的圣女果,被超市按0.433千克收了费。

  要做明白消费者

  3月9日下午,孙先生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状告鹰城百姓量贩超市。

  孙先生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多收了原告实际购买商品数量、重量所应支付的价款,这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并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实际损害。故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的损失0.12元;2.向原告赔礼道歉;3.重新设置其计重及收款系统;4.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标的仅一角二分钱,孙先生解释说,这是实际损失。之所以打官司,是想通过诉讼使超市做到诚信待客,也使老百姓今后能到超市明明白白消费。

  超市承诺“据实结算”

  3月3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鹰城百姓量贩超市认同孙先生的起诉所述事实,但答辩称:量贩在散装食品经营中,计价核定到分,给超市和顾客带来许多不便,因此超市的计费系统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角的结算办法。从这一结算办法的效果看,经统计超市两个月的情况,两者相差不多,大体上平衡。而孙先生所说电子秤称重和收款机打印单据有出入的情况,属于软件系统问题。得知孙先生起诉后,超市已经联系了厂家对计费系统进行调整测试,将来准备据实收费,将收费保留至分。在这项工作完成之前,超市已经在明显的位置打出了告示,对消费者告知目前超市采用的是“四舍五入”至角的收费方式。

  由于双方都同意调解,鹰城百姓量贩超市向孙先生当庭道了歉,并支付孙先生0.12元,承担了诉讼费用。何向东解析一“四舍五入”结算限制人民币流通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

  我们都知道,在超市购物,少给1分钱就甭想把东西拿走。可现在很多超市采用“四舍五入”至角的收款方式,即买东西的零头超过5分钱时,就要给超市1角钱。有消费者认为,现在的生活水平已经能认可这种收款方式了。这种认识对吗?

  司建军(河南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生活中,我们已经很少能看到分币了。事实上,很多人在购物时,如果遇到商家找给自己分币,也会不太高兴。因为现在使用分币的场合几乎找不到了,而且使用分币时很麻烦。

  但从法律角度讲,不能因为存在诸多问题,超市就可以采用“四舍五入”至角的收款方式。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因此,分币也是我国正在流通的法定货币,超市采用“四舍五入”的结算方式,事实上就表明,超市已经不用分币进行结算了。虽然消费者可能会接受这种结算方式,但这显然是一种限制人民币流通的违法行为。

  虽然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很多人不在乎分币了,但是也应当看到很多低收入的家庭仍然很看重分币,因此对消费者采用一刀切的“四舍五入”至角的结算方式,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接受的。

  对于超市来说,计算得精确,成本和收益的分配公平,对于商家和顾客都是有好处的。本案中的超市在结算方式未改之前,已经出了告示,这种告示虽然体现了重视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但从人民币流通角度来看,仍不合法。

  至于现在分币很少见了,兑换也难的问题,我觉得银行应该多提供这样的便利,方便流通。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若能带零钱逛超市,商家和银行的压力都会小不少。解析二“四舍五入”结算对消费者并不公平

  何向东:对于“四舍五入”至角的结算方式来说,如果消费者在意这种方式的话,他就可以多选择“四舍”的商品,这样不是赚了吗?

  司建军:这种看法似乎合情合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并不可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作为服务行为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即服务者要按质、量,热情周到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其中当然包括向消费者找零钱。即使麻烦,向消费者找零钱也是超市不能回避的义务。为了图省事,就采用“四舍五入”至角的结算方式,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超市“四舍”的和“五入”的扯平了,但这实际侵犯了大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从概率说,这种“四舍五入”结算是44%“舍”的几率小于56%“入”的几率,超市盈多亏少。

  本案也是这样,根据超市自己公布的“四舍”的和“五入”的账目,虽然大体平衡,但整体上还是消费者吃亏。

  从另一个角度看,消费者到超市消费,只是一种个体行为,“四舍五入”结算方式,实质就是让一部分消费者为超市在另一部分消费者身上的损失进行了弥补,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这种义务,超市也无权。

  消费者如果专找“四舍”的商品购买,当然可以。但问题是,超市的电子秤往往精确到零点几克,而货品单价也不一定是整数,除非消费者购物时带上计算器,否则,很难对自己购买的东西是否吃亏作出正确判断。再则“四舍”的商品也不一定会是消费者满意的商品,这样也限制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因此,消费者的这种想法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可行。解析三商家应主动改变结算方式

  何向东:本案超市承诺要改变结算方式,如果这一承诺不兑现怎么办?

  司建军:从本案来看,超市对待消费者的态度还是诚恳的。除了要求超市改变结算方式在和解时未获得满足外,孙先生的其他要求已经实现。

  其实,无论孙先生是否要求改变结算方式,商家都应主动改变这种结算方式。道理很简单,按超市的说法这种结算方式并没给他们带来多少利润。由于前面已经讲到“四舍五入”结算方式在法律中存在问题,今天是孙先生提起诉讼,只要这种法律问题存在,就不能避免明天会有张先生继续就此问题起诉。我想孙先生也不是为了一角二分日子过不下去,其在此案件中的花费要远远大于一角二分钱,而超市在案件中除了声誉外,经济损失也远远大于一角二分钱。

  前一段时间,影响很大的北京牡丹交通卡一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北京工商银行对牡丹交通卡进行调整价格的请求。在案件结束后,银行主动将牡丹交通卡调整了。银行这样做是明智的,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主动调整,还会有人因此要告自己,而且一打官司还要输,到时候得不偿失。

  所以,不仅是鹰城百姓量贩超市,对于其他超市来说,如果在结算中存在“四舍五入”至角的现象,也应当及时进行改正,否则很有可能下一个被告上法庭的就是你了。

  如果每个经营者都不让消费者吃亏了,孙先生这场诉讼的真正目的才可以说是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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