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特困户面积不得低于45平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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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首次提出了对特困户进行安置时,安置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的保护措施。 强行搭售: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该条例草案禁止强行搭售或者随意缩小安置面积。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者有权对超过3%的扩大面积的产权面积以成本价进行结算。 保护特困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该条例草案规定,被拆迁人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而“不低于45平方米”的标准,则是按照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最低标准确定的。 挪用安置资金:罚款10万元以上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为防止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以便该资金按时到位、专款专用,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透明拆迁:人大代表可参与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许可后,参与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据介绍,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该条例草案;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该条例草案的规定执行;而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不适用该条例草案。左小英记者张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