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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必须办安全信息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历经近一年的反复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第一次揭开神秘的面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锋详解了这数个重要的“首次”。

  点击一:首次规定——

  设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

  实施办法草案设立了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专门用于记载驾驶人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相关信息。并规定,该卡免费发放,凡机动车驾驶人和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川省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该卡,并随车携带。

  李锋:《道法》规定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场处罚,一般不能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明、驾驶证。而实际工作中,有些道路交通违法人员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目前,驾驶证改为至少6年才审核一次,也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违法行为和累积记分情况无法掌握。

  点击二:首次规定——

  人无故“撞”车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且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部分: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与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的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城市机动车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锋:《道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是《道法》实施后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我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指出“不能无限制补偿”。

  点击三:首次规定——

  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和兜售、发放物品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和索要、兜售、发放物品。而乘车人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的、明知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或者拼装的、已满员或者超载的机动车。

  李锋:实施办法草案重在构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体系,加强了源头治理,既重视以人为本,也坚持“安全、畅通”的宗旨。

  省“道法实施草案”其他条款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岁周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护理人员。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注意避让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200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机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驾驶的”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拖拉机用于载人的”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0元罚款。此外,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邱莲本报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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