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当事人:他们不请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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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5:0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成华法记者吴晓玲)与当事人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期满后,律师认为自己还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代理事项,应顺延合同,不料遭到当事人拒绝。代理律师据此认为当事人违约,将其告上法庭。 律师:应顺延合同
2003年8月12日,位于成都市中南大街的某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市成华青龙场机面副食干杂店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订立后,经被告再三要求,双方又在该合同中添加了第11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3年8月起,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均胜诉。去年5月17日,事务所又代被告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由于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到去年8月仍未办好。 但被告取得了企业公章后,以“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为由,于去年8月19日单方提前解除了双方合同。但合同上明确约定“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完成之日终止’”,该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这样做目的是逃避支付律师费,又无偿占有事务所先期投入了长达三年半的劳动成果。 当事人:一年没办好 被告辩解,由于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当然不会向原告支付“风险代理费用”。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称:“我说过如果一年内没有办好,我就不会要他了。”“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这一规定,应是双方的自由。 法院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被告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驳回了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