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系统着手为佘祥林“平反”京山法院责任人将受处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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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5:36 重庆晚报 | ||||||||||
昨日上午,随着一辆又一辆装有挖掘器械以及医疗鉴定器材的警车从京山县刑警大队开出,对11年前的无名女尸一案的侦破也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 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忠告诉记者:“现在京山县刑警大队最为紧要的工作就是全力以赴侦破这起无名女尸案件。由于这起案件过去的时间太长了,所以侦破的难度会非常大。此外,由于对无名女尸DNA鉴定不会很快出结果,所以该案的侦破需要一定的时间。”将处理有关责任人 昨日下午4时,记者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京山法院副院长韩友华,他曾任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副局长,也是佘祥林案的专案组组长。 对于佘祥林冤案,韩友华表示:“我对此案表示歉意。明天将亲赴沙杨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看望佘祥林,将这种歉意带给佘祥林和他的家属。”韩友华还向记者表示:“对于法院系统内,对当年承办佘祥林的有关法官,将根据《审判人员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当记者问及佘案疑点重重,为何还要定案时,他称:当时张在玉家属不断上访,社会压力很大,作为办案人员,轻易宣判无罪会给张家造成伤害。审判程序十分荒唐 昨日,记者还采访到了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在侦破佘祥林杀妻案中担任一名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谈起当年为什么会办这件冤案时,他说:“一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她妈妈当时一口就认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二是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没法做DNA鉴定。三是受当时公安部门一直提倡的有罪推定的影响,现在早已改为无罪推定了。”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那就是此案的终审判决是在县法院判的,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该案中的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又被高院驳回,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可获大约30万赔偿款 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解志勇,他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人均收入再乘以十一,如此算来,佘祥林大约可得到3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当然他由此而造成的身体方面的伤害,那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挂勾。“发回重审”制存在弊端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佘祥林冤案,不仅暴露出了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也暴露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在践踏司法程序方面,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认为,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而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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